发布时间:2024-11-14 23:12:28 来源: sp20241114
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中,不慎跌落窨井中致九级伤残,志愿活动组织者、井盖管理人,谁来为志愿者的损失“买单”?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
志愿者跌入窨井致残
今年60岁的袁某是忠县某社区居委会的一名网格员,平日里,她不仅全身心投入社区工作,还热心志愿活动。
2022年3月的一天,袁某所在居委会组织开展以“学雷锋”为主题的清捡垃圾志愿活动,包括袁某在内的数十名志愿者报名参加。当天,居委会负责人强调了参加志愿活动的相关注意事项后,袁某领取扫帚、长柄夹等工具,开始参加清捡垃圾活动。
当袁某走到某小区邻近公路的花台捡拾垃圾时,不慎踩中破裂的窨井盖,掉入四米深的窨井中。随即,她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腰椎骨折。治疗结束后,袁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到底谁是井盖管理人?
出院后,袁某要求居委会和小区物业公司进行赔偿,但协商未果。于是,袁某将居委会、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谁是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产生了分歧。袁某认为,自己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志愿活动,且在活动中受伤,居委会应当对其损害后果负责。
居委会则辩称,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居委会向法庭提供了活动方案、会议记录等,证明已强调了安全事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以案涉花台不在小区范围内为由,认为其并非井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为查明井盖的管理主体,法院追加了某排水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等为被告。随着调查的深入,井盖管理人终于浮出水面。案涉花台虽临近公路,但仍属于小区范围,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井盖的维护管理工作。
井盖的管理人确定了,袁某的损失由谁承担成了焦点。
责任认定是关键
该案承办法官罗燕表示,本案系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相对于袁某、居委会而言系第三人,因其疏于履行井盖维护管理义务,导致袁某跌落受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志愿活动组织者的居委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
法官表示,本案中,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特定节日组织不具有特定危险性的活动,制定了活动方案,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不承担补充责任。同时,事发时,案涉花台设有护栏,且花台上有较为茂密的植被,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仔细观察花台情况,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酌情认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袁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袁某各项损失1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志愿服务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在开展志愿活动的同时,意外伤害也相伴而生,其中就会产生“侵权责任由谁承担、损失由谁赔偿”等问题。一旦处理不好,既会制约群众参加志愿活动的积极性,也会影响志愿活动组织者开展公益活动的热情。
该案中,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从志愿活动组织者职责范围、志愿活动危险程度、安全事项提示情况等方面,合理界定志愿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度范围,既不过分加重志愿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负担,又依法确定侵权主体,为志愿者的受损权益提供救济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实现了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统一。
本案启示我们,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办案中,平衡好依法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与合理界定志愿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二者统筹兼顾,助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官提醒,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方面,志愿活动组织者要落实“谁使用、谁招募、谁保障”要求,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常态开展相关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合理评估志愿活动风险,积极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保障志愿者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志愿者也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自身技能特长、身体状况等参加志愿活动,在志愿服务中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记者 刘洋 通讯员 昌金艳 杨伟)
(责编:薄晨棣、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