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部署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24-12-15 14:40:49 来源: sp20241215

  四部门部署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积累经验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提供支撑

  □ 本报记者 刘欣

  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为规模化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启动,受到诸多关注。

  今年9月,工信部副部长辛国斌在2023世界智能网联汽车大会上表示,全球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进入加速发展新阶段,工信部将完善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持续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辛国斌强调,将深化试点示范,尽快启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加快推进城市级“车路云一体化”示范应用,形成一批国内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特色示范项目。

  不久前,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陶青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我国将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通知》内容包括了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组织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和《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两个附件。

  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截至2023年8月,全国累计开放测试道路超过两万公里,一批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大量研发测试验证,部分产品已具备一定的量产应用条件。在前期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推动量产车型产品上路通行和推广应用,有利于加快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技术水平,有效促进产业生态迭代优化,加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遴选具备条件的产品开展试点,在引导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完善产品安全验证的同时,有利于加速形成系统完备、务实高效的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标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为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推广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保障试点全过程中的安全性

  智能网联汽车系统复杂、应用场景复杂,需要实现人、车、路、云等多要素的融合交互,具有地域性和交互性发展特征,相关功能还处于快速发展、不断迭代的阶段,同时也面临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挑战。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势在必行。

  在谈及试点工作在保障安全方面的总体考虑时,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说,《通知》按照“小切口起步、附条件实施”的原则,从政策设计、实施指南、安全评估、安全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压实各方责任,保障试点工作安全实施。

  记者注意到,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所搭载的自动驾驶功能包括3级驾驶自动化,也就是有条件自动驾驶功能,和4级驾驶自动化,也就是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在准入试点阶段,汽车生产企业在地方监督下开展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的方案、实施、结果等进行技术评估。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估流程,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和有效,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除对于准入许可产品附带限制性条件外,《通知》还引入安全监测和报告、交通违法和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试点暂停与退出、评估调整等机制,形成系统的管理闭环。同时,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安全保障、安全监测、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应急处置等能力,使用主体具备运行安全保障等能力,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具备安全管理等能力,保障试点全过程中的安全性。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通知》重点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做好总结推广四方面压实责任、创造条件,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据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四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和数据共享,保障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省级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严格做好申报审核,督促指导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建立组织机制、落实政策保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筛选和组织具有基础和特色的申报方案,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妥善应对安全风险和突发事件。

  《通知》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通知》提出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政策、规划、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运营资质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加快能力提升。行业组织和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快提升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能力,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据悉,四部门将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智能网联汽车准入、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对经过试点实证的自动驾驶和“车能路云”融合的先进技术和产品、可行方案、创新机制,梳理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支持进一步推广应用。(法治日报) 【编辑:田博群】